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卫生检疫须知
  • 星级饭店客房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铁路服务示范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 全国各省旅游投诉电话
  • 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 5A景区首要标准——人文关怀?!
  • 海关对文物的监管  
    旅客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旅客购自有权经营文物的商店(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的文物,海关凭“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和中国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查验放行。旅客在中国国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如家传旧存文物和亲友赠送的文物,凡需要携带出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国文物管理部门鉴定。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八个口岸设有鉴定机构。经过鉴定准许出口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开具出口许可证明。文物出境时,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的出口许可证明放行。

    页码:[1] 第1页、共1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