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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体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 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者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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