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旅游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者在出游之前应当与旅游经营者(通常是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判断与您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工作证》,以确定与您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o旅游行程: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的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旅游价格:旅游价格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总和,包括以下几项: 交通运输费:旅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及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和尺寸以交通部门限定为准)。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用膳费:按合同约定的用餐标准由旅行社安排的膳食费。 住宿费:按旅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