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探寻日本温泉奇景
  • 日式温泉规矩点进汤池
  • 日本国家概况
  • 韩国旅游7大注意事项
  • 叙利亚独特的风俗习惯
  • 日本樱花节风俗
  • 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海关有关出入境规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第五条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

    页码:[1] [2] [3] [4] 第3页、共4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