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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第五条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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