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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第十条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 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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