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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原因及责任; (三)、事故教训; (四)、今后防范措施。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 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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