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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第三章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中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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