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中国海关有关出入境规定
  • 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margin-botom: 0">    第五条组团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等手续,填写《审核证明》。《审核证明》内容包括参游人员基本情况、团队名称、参游路线、收费标准以及实交金额等。

        第六条《审核证明》经国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核章。一联由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由参游人员交公安机关审验,一联由组团社自存。没有审验合格的《审核证明》,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第七条参游人员在组团社报名并交付全额费用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本人*、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参游人员出境意见,同时交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审核证明》及组团社开具的旅游所

    页码:[1] [2] [3] [4] [5] [6] [7] 第3页、共7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