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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 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在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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