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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第四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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