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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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