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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关系 第一、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部分。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旅游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中旅游者和旅行社属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旅游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 第二、旅游者的存在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权利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和行使,没有法律关系主体的存在,任何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是其合法权益的创设者,没有旅游者的存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产生和实现。 第三、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最终造成旅游者同旅行社之间的矛盾激化,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法律关系主体的对立统一源于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对立统一。在旅游法律关系中,旅游者与旅行社所以对立,是因为旅游者要支付相应报酬才能享受对等的旅游服务,而旅行社的经济利益正是旅游者在享受对等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的;旅游者与旅行社所以统一,是因为只有及时、有效、合理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旅游者满足个人精神需要的目的得以实现,才能使旅行社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旅行社违约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该后果正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最尖锐矛盾的反映。矛盾激化的事实说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使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矛盾保持平衡势态的关键。 三、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 (一)知悉权的含义 旅游者知悉权本身就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者自我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预防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措施。可谓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知悉权(the right of know)亦称知情权、了解权、获取信息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旅游者的知悉权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所要接受的旅游服务项目、等级、标准等,目的是防止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则是指旅游者根据旅行社提供的资料或者自己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获得的相关资料,了解未来享受旅游服务的具体内容,例如时间、价格、规格及标准等,以避免或者预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 (二)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旅游者来说,是“未雨绸缪”,可以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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