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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旅行社与商店、汽车公司等旅游接待单位开展业务应签订"诚信经营合约",旅行社组织旅游团购物、用餐等,应选择符合接待要求并签订合同的旅游团队推荐接待单位,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坚决杜绝使用"黑车""野导"的行为,不超范围经营业务,不变相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 建立公开公平的旅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旅行社与所聘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导游人员的合理劳动报酬(包括劳务佣金),不得向导游员收取"人头费"或变相"人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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