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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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