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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者参观、游览的村寨。

        第四条 旅游村寨实行定点管理。

        凡符合旅游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旅游定点条件的村寨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州、市(地区)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授予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到非定点的村寨参观游览。

        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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