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