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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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