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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七条导游人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导游员申报等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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