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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1988年8月22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际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 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 分饭店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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