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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m:0">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旅游调研》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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