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进出境行李物品规定
  • 导游证管理办法
  •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险
  •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 旅游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
  • 饭店管理公司管理
  •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
  •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
  • 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  
    p style="margin-left:3;margin-right:3;margin-top:6;margin-botom:0"> 第六条 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旅游行业主管司(处)发出的《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通知书》,一次性收取足额保证金并开具收据,作为审查申办单位开办条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一项必备条件;对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开办的各类旅行社,均应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足额缴纳保证金。各类旅行社保证金的缴款和补缴情况,将作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其进行业务年检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发生各种理赔事务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须在接到经同级或上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通知书》后,于5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承担赔偿责任的旅行社应赔款项,在其已缴保证金限额内支付赔偿请求人。

    若发生外币赔偿事项,有关旅行社应在接到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最终裁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

    页码:[1] [2] [3] [4] [5] [6] [7] [8] 第5页、共8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