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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发生各种理赔事务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须在接到经同级或上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通知书》后,于5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承担赔偿责任的旅行社应赔款项,在其已缴保证金限额内支付赔偿请求人。 若发生外币赔偿事项,有关旅行社应在接到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最终裁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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