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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 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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