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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9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赵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赵不服,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判决,判处赵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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