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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4月23日起,黎巴嫩实施新的海关法。该海关法是1996年由黎巴嫩与法国合作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1)简化货物进出口通关手续,取消通道审定程序并减少签字。 (2)用打字机打印、手写和用电子表格填写的“装船提单”均予接受。 (3)进入“自由区”的商品一律先免关税,如需在当地销售,再补交税款和办理有关手续。 (4)海关可接受进口商多种付税方式,如通过银行付税。 (5)接受申报有进口货物价值和产地的国际衡量标准。 2.免税 (1)临时进口。凡为来料加工再出口而进口的物品、进入保税仓库或免税区的物品、经黎海关认可的外国人员的车辆或贴有通行证的外国旅行车辆均可按临时进口物资,在提 交银行保函的前提下可免交关税。临时进口期限为一年,可申请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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