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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卫的基本政策是:在和平宪法下,实行专守防卫;坚持日美安保体制;确保文官统治;遵守非核三原则;有节制地增强防卫力量;坚持质量建军原则,使之能独立应付有限的小规模战争。 自卫队实行志愿兵役制。陆上自卫队服役期限为2-3年,海、空自卫队为3年。一般根据本人希望,可延长服役1次(2年)。截止2006年3月,日本总兵力编制员额33万人,其中现役军人25.2万人,文职2.4万人,预备役5.6万人。其中陆上自卫队约14.8万人,编为5个方面队,辖13个师和2个混成旅、1个空降旅,装备坦克1020辆,装甲车约980辆,各型飞机约511架,各种火炮7630门;海上自卫队约4.4万人,由担负机动作战的联合舰队和负责近海警备的5个地方队组成,装备各型舰艇142艘,39.8万余吨,飞机206架;航空自卫队约有4.5万人,主要作战部队为航空总队,辖3个航空方面队和1个航空混成团,装备各型飞机464余架,其中作战飞机361架。此外还拥有各式导弹28种。防卫厅机关和直属机构编制7000余人。2005年,驻日美军总兵力约3.6万人。 2006年度军费预算为47906亿日元,约占当年财政预算的6%。 日本在海湾战争后首次实现海外派兵,于1991年4月派遣自卫队赴海湾参加多国部队的扫雷活动。1992年6月,日国会通过《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简称“PKO法”,从法律上确定自卫队可出国执行联合国主持的国际维和行动。曾先后向柬埔寨、莫桑比克、中东等地派遣自卫队参与维和活动。2001年11月30日,日国会通过《联合国维和行动合作法修正案》,解除了迄今对自卫队参加联合国维和主体行动的限制。“9·11”事件后,日本国会于2001年10月29日通过《反恐特别措施法》,并相应修改《自卫队法》和《海上保安厅法》。日自卫队舰船于2001年12月初抵达印度洋,对美反恐战争实施后勤支援。2002年3月2日,派出690名陆上自卫队员参加东帝汶维和行动。 2 002年4月,日本政府正式推出“有事法制”相关法案,并加快其立法进程,旨在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应战体制。2003年5月15日,日本众院通过有事法制三法案:《武力攻击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6月6日,三法案在参院获得通过。这是日本战后制定的第一个“战时立法”,确立了日本的战时国防动员体制。2003年7月,日本国内又通过“伊拉克复兴支援特别措施法”,根据上述法案,日本政府于12月9日通过内阁决议,宣布以支援伊拉克重建为名,于12月15日起1年期限内向伊拉克派驻海陆空自卫队。12月26日,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第9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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