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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昔日包头乡规民俗  
    圃社规定:“不准窃藏暗娼及卖*者,,不准与人斗殴及持刀行凶,不准仿害;公共卫生”等等。尤其在旧社会“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老百姓宁愿按乡规民俗解决民事纠纷,也不愿到衙门打官司。乡规民俗是人们愿意遵守的行为和道德准则,而对违反者如何处罚呢?为此,昔日包头又形成独特的处罚办法,具体有:

        1111立契约。这是民间一种最普遍的调解纠纷、规范道德的做法,例如道光元年(公元l821年),包头有一得计子因为永和元的遗产与牛月喜发生了争执。(这时由寺院以什洛不登喇嘛、公行总领、蒙古族士绅羊皮儿出面调解,然后于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12月20日双方立契约。契约认定牛月喜有永和元的继承权,而“得计子永远不许长迭,亦勿听唆横行骚扰,恐口难凭,立永远凭据约存证。

        1111栽栓马桩。牲畜行交易牲畜的地方称牛桥,即在今牛桥街处。交易的牲畜一般拴在石制的拴马桩上。一些拴马桩则是连反乡规民俗的人受罚而立的。现居香港的爱国人士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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