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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民国时期,区境嫁娶多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历沿旧俗语,婚制多为一夫一妻单偶婚,亦有富豪官宦娶三妻四妾者。还有较多的表亲婚和童养婚。其他如转房婚.招夫婚,间有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区境普遍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夫多妻制被彻底革除,民间婚俗有较大的改变。

      定亲

      旧时,男女结婚年龄多在16至20岁之间,一般男大于女,有“宁肯男子大一甲,不愿女子大一春”之说。清末时嫁娶,习依纳采、问名、纳谷、纳征徵、请期、亲迎等6礼。即先由父母托婚,尊称媒人为“月老”。再由媒人根据男女双方的年龄相貌和门当户对等条件,分头说合。如双方父母同意,女方即将闺女出生的年月日时,用红纸写明,包好后又在红纸封面上写上“天作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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