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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竞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腾佳财在前天举行的“食品安全与企业责任高层论坛”上表示,企业必须建立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消费者的危害。 “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一点今后必须加以明确。”腾佳财解释说,比如《产品质量法》规定,食品经销企业要建立进货检验制度,但却没有规定,如果企业没有建立这种制度要受到何种惩罚。腾佳财透露,有关部门目前正在修订《食品卫生法》,并有可能制订《食品安全法》,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将明确“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今年年内出台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一部分就专门明确了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安全监察处处长冀伟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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