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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2 20:51:40来源:不详 (草案) 为适应入世和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巩固创优成果,深化创优工作,提高县域行政区划的旅游业发展能力和旅游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县域旅游业的产业素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促进县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实现世界旅游强国的跨越奠定基础,国家旅游局在各地开展创建旅游强县工作(以下简称创县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以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旅游功能与城市之间的配套为导向,突出县域的旅游特色和与城市之间的协调、统一。 二、工作依据和参创范围 以《创建旅游强县工作导则》及省级实施细则为依据,国家旅游局指导,省级旅游局主导,县域的自身创建为主体。参创范围是我国境内的行政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市辖区。 三、工作内容和方式要点 (一)创建旅游强县工作是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创优工作的延伸和深化。 (二)国家旅游局提出《创建旅游强县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创建旅游强县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并在其职能范围内负责指导全国创县工作的开展。 (三)省级旅游局主导本辖区内创县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工作导则》,结合本省县域旅游业发展的实际,编制本省的创县工作方案和检查标准。 (四)创县工作分为创建、试点、验收和命名等主要环节: 1.有关行政县应当在全面落实创县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导则》和本省的实施方案及检查标准,结合本县的旅游业发展实际,确定本县创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2.省级旅游局要做好本省创县工作的指导,帮助所辖县域确定其旅游业发展方向和措施,全面落实创县工作。 3.省级旅游局在所辖县域开展创县工作的基础上,要做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导则》和本省实施方案及检查标准进行,每个省份每年选定一至两个县作为创县工作的试点,向全省推广其创建经验,起到示范作用。 4.省级旅游局在试点和推广工作的基础上,对申报的县域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予以命名。 5.省级旅游局应当将验收合格并命名的旅游强县名单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6.获得称号的旅游强县,如发生影响荣誉的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众多投诉,省级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将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旅游强县,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命名。 四、工作重点和原则要求 (一)创县工作的重点是重在创建,注重过程,把握方向,以实现县域旅游业的适度发展为目的。各县域应充分认识到,县域旅游业的发展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创县工作是县域旅游业发展的有效方式和手段,旨在以旅游业发展带动和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创县工作应当注重实效,扎扎实实地做好县域自身的工作,切实解决县域旅游业发展中的基础性问题,为旅游业合理、适度发展找出切合实际的目标和方法。 (三)各参创县要根据《工作导则》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本省的实施方案和检查标准,制定本县的创县工作方案,结合本县旅游业发展实际,落实创建工作任务。 (四)省级旅游局应当对所辖县域的创县工作作出正确引导,对参创县积极鼓励,对试点县加强指导,认真帮助,真正对本省份的创县工作作出示范,全面推动本省份创县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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